|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
| 发布人:张文晋 发布时间:2017-04-21 浏览次数: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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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招生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招生工作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招生质量,规范招生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的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服务中提高”的原则,积极推动学院宣传、纪检、招生、教务等管理部门联合开展招生监督工作,共同宣传和维护学院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坚定维护学院发展和社会群众的公众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督工作要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等原则的全面体现,确保学院高效、合理地选拔优秀人才,积极维护学院发展和广大考生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四条 学院招生监督工作要在省教育厅纪检组、市(纪)委的指导和监督下,遵照学院党委、行政领导的具体要求,按照学院制定的年度招生计划,由学院负责招生监督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成立招生监督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学院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担任,监督工作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督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 第七条 全院各级党政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坚决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监督职责 第八条 监督招生考试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划制定、招生宣传、自主命题、试卷制作、成绩评定、成绩录入、数据上报、新生录取等招生环节中贯彻执行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采取分级分层的管理制度和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对参与招生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纪律以及学院有关招生规定、要求的宣传和教育。 第十条 监督学院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违规做法,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整改;对失职失责工作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第十一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的问题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调查和违纪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督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监督工作办公室要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要参与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参加招生工作会议,参加现场招生录取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招生宣传、自主命题、试卷制作、评卷登分和现场录取等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纪律、严禁舞弊、严查失职。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在招收各类新生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省、市关于各类招生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在招生过程中是否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监督检查招生工作是否做到公平竞争、公正选才、择优录取、确保质量;严禁违反标准和程序录取新生。监督检查单独测试招生过程中职业能力测试、体育特长测试等重点环节是否全程录像。 第十五条 督促、指导招生管理部门处理录取工作中遗留问题。 第十六条 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宣传、自主命题、考试准备、考生录取等工作期间,招生监督工作办公室应指派专人参加有关招生政策、招生宣传、自主命题和考试准备、现场录取等重要议事会议,了解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纪律以及学院有关招生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在招生工作开展期间,招生监督工作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进驻计划制定、招生宣传、自主命题、考试准备、考生录取等工作场所履行职责,开展工作;重点掌握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招生考试且报考本校的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和主管部门请示。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要向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省教育厅纪检组提交招生监督工作总结报告,并抄送市(纪)委。 第二十一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在招生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需由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经监督办公室同意,上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执行。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招生工作中,各级党政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为自己办私事,不允许接受吃请,不准索要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钱物,严禁行贿受贿。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学院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学院招生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 2.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省、市和学院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7.违反保密规定,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或以任何名义变相泄题、漏题的; 8.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9.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家长或其关系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吃请、娱乐、旅游等各种不正当利益的; 10.国家、省、市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明确禁止的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